跳到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8

8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附件第5项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