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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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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