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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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