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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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附件第40项将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