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海船检〔2007〕631号)

第二十六条:外国船舶检验机构未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不得派员或雇员在中国境内开展船舶检验活动,在中国境内所签发的证书、报告等文书无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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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条: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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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