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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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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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12项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