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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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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83项明确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商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