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76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附件第193项明确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的实施机关为文化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7项将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77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
附件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中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
附件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中具体承诺,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