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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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