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对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除依据前款规定予以罚款外,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对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除依据前款规定予以罚款外,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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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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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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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02项明确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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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