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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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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条第一款: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