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二、

二、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薄,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