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3.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3. 3. 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薄,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2.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