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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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6项明确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公安部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