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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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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