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二、

二、 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

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改变其性质,须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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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204项明确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8项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