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6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为后置审批

7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为后置审批

8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附件第5项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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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