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被授权局为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当接受省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被授权局为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当接受省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67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直销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第三款: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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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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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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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82项明确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将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9项将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