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75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