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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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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