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号)
第三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被授权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