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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37

137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