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一、
一、 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工商总局令第59号)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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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5项明确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