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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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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条: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