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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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区、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区、市)统计局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