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2.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2. 2. 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 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 (一)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 (一) 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二) 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三) 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四) 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五) 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 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一)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一)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 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一)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一)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 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四) 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 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 实行成品油集中批发 (五)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已经设立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 《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 二、 清理整顿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实现集中批发 (五) 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规定组织对本地区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 (五) 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 二、 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三) 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油站整治的有关工作。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质检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会同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二、 改革鲜茧收购管理体制,适当放宽鲜茧收购渠道 (一)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 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一) 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不予登记。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行为,严肃查处; (三) 认真接受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四) 被授权局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应当事先报告授权局,征求授权局的意见; (五) 按规定的期限、方式和事项向授权局报告工作,报送登记数据; (六) 不断完善工作条件,提高登记管理水平。 被授权局为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当接受省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一) 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 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 职责分工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车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 资金信用证明; (四)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第三款: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 (一)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 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二、 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 (一)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 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一) 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 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一) 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 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 (一) 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 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一)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 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三) 允许未获得《健康证明书》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 (四) 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的;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一) 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 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 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一) 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 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 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 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一)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二、 关于光盘复制单位的设立。 二、 光盘生产属限制性产业,其中项目建设需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办法审批;设立光盘生产企业需由新闻出版署按照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的审批程序审批,核发《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 二、 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产销经营活动的监管 (一) 全面落实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定向销售审批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销售企业和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依法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由定点生产销售和安装企业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和安装企业的清理工作,对原经批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企业,凡在2002年6月30日前未获得信息产业及广电主管部门相关经营资格重新核准的,应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 (一) 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 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第一款: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 (一)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 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 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 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 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136 (一)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 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 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 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 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第三十二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至10… (一)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 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 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 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 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 拒绝接受管理机关调查的; (八) 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 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137 (一)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七) 严格按照许可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杜绝无许可经营行为。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细则》等规定和许可的业务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服务,未经许可或批准,不得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和赴台旅游业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质监执法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许可或未经批准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 (一)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第八条 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 1.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