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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3. 2. 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4. (六)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六)

2. 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六)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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