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