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发布机关 审计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 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第三十一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 第三十二条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第三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上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四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机关确定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纳入年度审… 第三十六条 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给被审计单位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 第四十五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第四十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下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七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 第四十九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 第五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 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第六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 第六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第六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公认性。 第六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 第六十九条 审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可以关注下列因素: 第七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判断的结果,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七十一条 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和运用重要性。 第七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以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 第七十四条 审计组在分配审计资源时,应当为重要审计事项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和安排充足的审计时间,并评估特定审计事项是否需要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 第七十五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七十六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 第七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持续关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及时作出修正,并调整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十九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十一条 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八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第八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八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分析时,应当关注下列方面: 第八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分析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第八十七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 第八十八条 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 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下列特定项目进行审查: 第九十一条 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较多,需要对审计事项某一方面的总体特征作出结论时,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审计抽样。 第九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第九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九十四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 第九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九十六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 第九十七条 审计人员需要利用所聘请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第九十八条 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的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第九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下列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第一百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一百零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实现下列目标: 第一百零二条 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零三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 第一百零九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第一百一十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涉及金额比较大、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和违法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时,可以重点了解可能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下列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关注下列情况,判断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工作经验和审计发现的异常现象,判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确定检查重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线索,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百三十条 出具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组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按照重要性原则,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被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理机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第三节 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可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专题报告应当主题突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适当。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可以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必要时,审计综合报告应当征求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汇总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本级政府起草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稿),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四节 审计结果公布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原则上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第五节 审计整改检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机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列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应当予以纠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实现下列目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针对下列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项目归档要求、保存期限、保存措施、档案利用审批程序等。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 第一百九十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审计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方法,检查下列事项: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实行审计业务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审计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定期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表彰。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及时发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者改进。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工作,不适用本准则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遵循本准则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所列的审计署以前发布的审计准则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废止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1号令) 2.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2000年审计署第1号令) 3.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4.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5.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6.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7.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8.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9.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10.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11.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12.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3. 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4. 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5. 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6.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7. 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审法发〔1999〕10号) 18.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 19. 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审金发〔1996〕331号) 20. 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审金发〔1996〕332号) 21.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50号) 22.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51号) 23.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审外资发〔1996〕353号) 24.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审法发〔1996〕359号) 25.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审管发〔1996〕367号) 26. 审计署关于派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审发〔1998〕314号) 27. 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审财发〔1999〕32号) 28.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审办发〔2002〕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