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