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