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