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