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理机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必要时,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