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理机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必要时,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