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节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 第五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 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第六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 第六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第六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公认性。 第六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 第六十九条 审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可以关注下列因素: 第七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判断的结果,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七十一条 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和运用重要性。 第七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以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 第七十四条 审计组在分配审计资源时,应当为重要审计事项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和安排充足的审计时间,并评估特定审计事项是否需要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 第七十五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七十六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 第七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持续关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及时作出修正,并调整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十九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十一条 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四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