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预算、计划和合同;

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