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预算、计划和合同;
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预算、计划和合同;
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