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 第五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 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第六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 第六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第六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公认性。 第六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 第六十九条 审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可以关注下列因素: 第七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判断的结果,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七十一条 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和运用重要性。 第七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以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 第七十四条 审计组在分配审计资源时,应当为重要审计事项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和安排充足的审计时间,并评估特定审计事项是否需要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 第七十五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七十六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 第七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持续关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及时作出修正,并调整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十九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十一条 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八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第八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八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分析时,应当关注下列方面: 第八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分析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第八十七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 第八十八条 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 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下列特定项目进行审查: 第九十一条 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较多,需要对审计事项某一方面的总体特征作出结论时,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审计抽样。 第九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第九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九十四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 第九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九十六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 第九十七条 审计人员需要利用所聘请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第九十八条 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的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第九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下列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第一百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一百零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实现下列目标: 第一百零二条 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零三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 第一百零九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第一百一十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涉及金额比较大、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和违法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时,可以重点了解可能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下列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关注下列情况,判断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工作经验和审计发现的异常现象,判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确定检查重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线索,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