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八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第八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八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分析时,应当关注下列方面: 第八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分析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第八十七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 第八十八条 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 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下列特定项目进行审查: 第九十一条 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较多,需要对审计事项某一方面的总体特征作出结论时,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审计抽样。 第九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第九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九十四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 第九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九十六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 第九十七条 审计人员需要利用所聘请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第九十八条 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的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第九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下列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第一百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