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九十八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九十八条 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的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 是否可靠; 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