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的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

是否可靠;

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