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