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三节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一百零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实现下列目标: 第一百零二条 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零三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 第一百零九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第一百一十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