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