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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四节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涉及金额比较大、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和违法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时,可以重点了解可能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下列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关注下列情况,判断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工作经验和审计发现的异常现象,判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确定检查重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线索,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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