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