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