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
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审计实施方案;
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
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审计实施方案;
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