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