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实现下列目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针对下列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项目归档要求、保存期限、保存措施、档案利用审批程序等。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 第一百九十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审计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方法,检查下列事项: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实行审计业务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审计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定期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表彰。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及时发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者改进。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