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