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