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